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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炭开采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
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21-07-14 字号:

煤炭开采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

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煤炭开采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(重点实验室)建设,根据《科技部关于印发<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国科发基[2012]716号)和《国家能源集团研发平台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结合国家能源集团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,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设立原则:符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、有助于提高重点实验室的原始创新能力和水平,有助于扩大学术合作和培养优秀人才,评审环节公平公正公开。

第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年度经费400万元(每年设立课题20项,每项课题资助20万元),执行期为两年。

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全流程管理包括指南编制与发布、申请、评审、批复、实施与管理、验收、知识产权成果管理等环节。

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。

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

第六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部门,负责组织年度开放基金课题指南编写和发布、申请材料汇总、各阶段汇报(开题、中期和验收)会议组织、验收材料汇总、档案留存、开放基金申报系统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七条 各部门(矿井水保护研究室、矿井水处理利用研究室、矿区生态修复研究室)为开放基金课题的技术把关部门,负责指南编写、合同内容审核、课题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把关、考核指标合规性审核等。协助综合管理办公室完成相关工作。

第三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

第八条 指南编制。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,重点实验室组织各研究室,编制年度开放基金课题指南。

第九条 指南审核。重点实验室组织召开专题会议,对开放基金课题进行审核;通过后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核。

第十条 指南发布。每年3月在重点实验室网站公开发布开放基金课题指南,并通过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发布,公开时间不少于60天。

第四章 课题申请

第十一条 申请人员要求。具有博士学位、具有固定科研岗位的科研人员,年龄不超过35周岁,鼓励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申请。

第十二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,重点实验室在岗人员和在研开放基金课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申报。

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要求。申报课题要符合指南研究方向,以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为目标,立论清晰、目标明确、研究内容具体、具有创新科学意义。

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。通过重点实验室在线申报系统提交课题申请书。

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提交。各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,申报材料一式2份(A4纸双面打印,左边装订)寄送到重点实验室。

第十六条 申报时间要求。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。

第五章 课题立项评审

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课题立项评审选择分为初审和学术委员会评审两个阶段。

第十八条 初审。重点实验室召开专题会议,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重点审核各课题的申请手续、申请条件、研究能力、立论依据或技术路线等,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请学术委员会评审。

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评审。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,采用会议评审或函评等方式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确认后,确定20项开放基金立项课题。

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立项课题公示。重点实验室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,在重点实验室网站公式立项课题,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。

第二十一条 立项通知。重点实验室发布正式立项通知,通知各课题申请者和所在单位。

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

第二十二条 合同(计划任务书)提交。获批立项的课题申请者,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(计划任务书)提交。

第二十三条 合同(计划任务书)签订。重点实验室依托管理单位(低碳院)与各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(计划任务书)。

第二十四条 开题汇报。合同(计划任务书)生效后30天内,各课题提交研究计划和汇报材料,重点实验室按照方向听取汇报。

第二十五条 中期进展管理。开放基金课题执行期满一年的,重点实验室组织进行课题中期进展汇报。

第二十六条 研发费用支付。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分两笔支付,合同生效后,支付第一笔研发经费(10万元),结题考核通过后,支付第二笔研发经费。

第二十七条 考核管理。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对合同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审核,确保按照合同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,完成相关研究任务。如果提请的研究报告或论文、专利与合同约定不符,在第二笔付款时要予以扣减。

(一)完成的研究内容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,经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,不予支付第二笔款项;

(二)完成的论文、专利和软著等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,在第二笔付款中予以核减,按此标准:

1. 论文不达标的,按照1万元/篇予以核减;

2. 专利不达标的,按照1.5万元/篇予以核减;

3. 软著不达标的,按照1.5万元/篇予以核减。

第二十八条 验收管理。开放基金课题验收分为“通过”和“不通过”两种,按照规定日期,各课题负责人提交验收材料,按照合同约定,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是否通过。

第二十九条 验收材料管理。验收通过的开放基金课题要按照要求,补充完善后提交完善的验收材料。

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

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成果要求。

(一)技术开发类开放基金课题知识产权成果要求:发表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2篇,且完成单位必须署:煤炭开采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(State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Resourc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in Coal Mining),其中:要求SCI或EI期刊论文1篇,且第一完成单位为重点实验室;申报专利2项(至少包括1项发明专利),且第一申请人为重点实验室,提交重点实验室进行申报。

(二)软课题类开放基金课题知识产权成果要求:发表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4篇,且完成单位必须署:煤炭开采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(State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Resourc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in Coal Mining),其中:2篇论文(至少包括1篇SCI/EI期刊论文)第一完成单位为重点实验室。

(三)软件研发类开放基金课题知识产权成果要求:发表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3篇,且完成单位必须署:煤炭开采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(State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Resourc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in Coal Mining),其中:1篇论文(为SCI/EI期刊论文)第一完成单位为重点实验室;申报软件著作权1项,且第一申请人为重点实验室,通过重点实验室进行申报。

第三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验收通过后,必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:

1、研究工作结题报告;

2、已发表(或已录用)学术论文以及研究报告;

3、已发表论文中的原始技术档案、数据记录、图纸、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,并提供目录清单。

第三十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共享(或按合同分享),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重点实验室与申请人所在单位共同办理。如申请专利,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煤炭开采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。

附:开放基金课题合同(计划任务书)模板

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.doc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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